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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环保节能项目免征3年所得税

2009/3/6   关键字:   来源:中国石油石化工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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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政府网2009年3月3日]  2日,广州市地税局发出《关于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粤地税发〔2008〕208号),特别梳理编制了《关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指引》,让中小企业更明白地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支持中小企业参与企业的改组、改制,做大做强,实现规模经营,本次的税收优惠政策决定,对其合并、兼并以及分立企业的行为和股权转让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一、中小企业从事会展业务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组办单位直接向参展商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支付的场地租金、展位搭建费、广告费、交通费和食宿费后的余额。
   二、中小企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中小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享受优惠政策的动漫产品和企业的范围及管理办法,其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四、中小型勘察设计企业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企业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企业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    五、中小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六、中小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八、中小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中小企业从事国家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技术改造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中小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此外,中小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广州市地税局还表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定期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