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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将施行
2009/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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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石油石化工程信息网
[中国江苏网2009年2月25日]《南京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办法》4月1日起施行
燃气安全是城市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事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适应日益提高的社会公共服务和社会公共安全的需求,势在必行。在城市建设施工过程中,对燃气管道设施的损害现象仍时有发生,一些建筑物压占然气管道极其设施的行为依旧存在,相当部分燃气用户缺乏燃气安全意识和使用常识。针对这一系列情况,根据南京市政府立法计划,在市政府法制办指导下,南京市市政公用局总结了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实践,研究了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借鉴了兄弟城市的立法经验,形成了《南京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据悉,新出台的《南京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将取代1991年由南京市政府发布的《南京市城市燃气管道及其设施管理规定》,于2009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记者发现,《办法》里对燃气管道设施的监督管理、保护责任、保护范围、施工保护、建设计划和安全评价等问题均已明确,对燃气用户使用行为和燃气企业管道抢修也提出了明确要求。使得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的各环节、各方面都有法可依。
《办法》中进一步明确了燃气经营企业的责任义务。经营企业除了要制定燃气管道设施突发时间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巡查、维护管道设施外,也应设专岗24小时值班并建立管网信息系统,和主管部门实现真正的资源共享。
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是燃气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为杜绝压占和损害燃气管道的危险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办法》里对设施保护范围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擅自建造构筑物、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种植影响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深根植物、实施爆破作业。
对燃气设备的抢修是燃气经营企业的职责之一。在建设单位的监督下,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指派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因作业不当造成燃气设备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协助企业进行抢修,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记者了解:如市民发现作业人员工作过程中违背《办法》的规定,可直接向市政公用局燃气管理处、安检处反映。对于燃气管道设备,管道燃气企业将进行两年一次的轮查,及时将问题反馈给用户。
自2006年到2008年的三年间,南京市因外力破坏造成的管道漏气事故达142起,市政府出台《办法》来加强管理,并提供相关的法律作为支持,十分必要。同时燃管处领导希望广大市民在遵纪守法的同时,如发现擅自改装、迁移、拆除燃气设备的现象,及时举报提供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