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发改委答疑解惑:成品油清净剂加价政策为何取消
政策法规
发改委答疑解惑:成品油清净剂加价政策为何取消
2009/2/25
关键字:
来源:中国石油石化工程信息网
[市场报2009年2月23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中关于“统一取消清净剂加价”问题,本报近日采访了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价格司负责人(以下简称“价格司负责人”),请他谈谈国内外汽车燃油中添加清净剂的情况,以及取消加价政策的必要性。
记者:某车用汽油清净剂生产企业向本报反映,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12月18日下发的《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明确规定“统一取消清净剂加价”,使国家环保部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GWKB1-1999《车用汽油有害物质控制标准》关于“车用汽油中应加入能有效清除积碳的清净剂”的强制性要求无法继续贯彻执行,新兴的清净剂行业由此被“叫停”。您对此有何看法?
价格司负责人:我们也收到了同样的反映。必须说明的是,你所说的标准并不是国家强制性标准,而是环保部门的标准。在2006年国家强制性标准《车用汽油》发布后,仍要求企业继续执行1999年发布部门标准,强制要求市场销售的车用汽油添加清净剂,并且硬性要求将清净剂价格纳入汽油价格中,这种做法和要求是否合理,值得商榷。
记者:您能否介绍一下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前全国汽车燃油添加清净剂及其加价情况?
价格司负责人:据统计,全国已有21个省(区、市)在成品油销售环节添加了清净剂。各地加价水平差异较大,最低的每升0.02元,最高的达每升0.1元。
我委2004年5月曾明确要求:“各地加油站公布汽、柴油价格时,必须将汽、柴油价格与清净剂价格分别标识,结算时单独开票,不得将清净剂价格纳入汽、柴油价格中。”
近年来,各方面对油品清净剂加价问题反映很大。我们于2006年进行了专题研究,听取了各地物价部门、环保部污控司、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国家标准委、中石化股份公司及我委各相关部门的意见,归纳起来主要存在的问题有:
首先,缺乏统一规范的市场监管办法。没有统一的添加比例、添加环节、添加效果标准,也没有相应的处罚规定。对市场可能发生的加价不加剂、加价少加剂等侵犯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消费者无法判断,政府部门市场监管缺乏依据,无法对其进行处罚。
其次,缺乏有效检测手段。目前国家虽然有是否加剂以及添加效果的试验检测方法,但具备检测能力的单位少,且检测周期长、费用高,对添加清净剂进行快速检测的技术尚不完善。
最后,我国虽有《车用汽油清净剂》国家标准,但迄今没有柴油清净剂国家标准,清净剂生产企业只能按各自的企业标准生产,产品质量参差不齐。我国市场上销售的清净剂多数含有金属粉末,不仅容易损伤汽车部件,而且还会增加颗粒物排放,这是《世界燃油规范》所明确禁止的。
记者:国外目前汽车燃油中添加清净剂吗?
价格司负责人:据了解,目前只有美国政府强制规定销售汽油时要添加清净剂。由于政府鉴定在销汽油添加清净剂的检测费用和监管成本都很高,美国环保法律明确规定,一旦发现油品经营企业不按相关规定添加清净剂,将对其处以重金罚款。
欧洲一些国家政府虽没有强制规定汽油要添加清净剂,但油品经销商为了提高竞争力,对其销售的汽油添加了一定比例的清净剂,以提高油品的清净性能。
需要说明的是,欧美国家成品油已经完全市场化,油品零售价格完全由经销商自定,加剂是否加价自然也由其自定了。
记者:你们与相关部门最后是怎么商定的?
价格司负责人:基于以上情况,考虑到汽、柴油生产使用过程中不加清净剂也能达到质量和环保排放标准,且目前销售过程中尚无快速检测汽油中是否添加清净剂的有效手段,大家达成共识,一致认为:对汽、柴油实行清净剂加价政策的条件尚不成熟,建议成品油价格与国际接轨后取消加剂加价措施;取消加价政策后,清净剂可以改为小包装,由消费者自愿选购。
记者:部分清净剂生产企业和相关人士反映的上述意见,您怎么看?未来有何进一步打算或设想?
价格司负责人:从目前各方面的情况看,现阶段取消清净剂加剂加价政策是符合实际的,有利于规范成品油价格管理,有利于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取消加价政策并不影响在汽、柴油中添加清净剂,因为我们的通知中已明确规定“鼓励成品油销售企业以小包装形式销售清净剂,由消费者自愿选购”。
从长远看,如果国家要强制推行在汽、柴油中添加清净剂,首先应尽快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如:制定柴油清净剂国家标准,并将添加清净剂的内容写入汽、柴油产品质量标准中;完善清净剂检测手段,提高检测速度;加强清净剂和成品油的市场监管等等。届时,如确有必要,再研究汽、柴油中统一添加清净剂以及由此带来的汽、柴油成本和价格的增加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