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财经日报》2008年9月4日]近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循环经济促进法》。其中规定:“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金融机构应当给予优先贷款等信贷支持,并积极提供配套金融服务。” 业内人士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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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交易平台建立获法律支持

2008/9/8   关键字:   来源:中国石油石化工程信息网
 
   [《第一财经日报》2008年9月4日] 近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循环经济促进法》。其中规定:“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金融机构应当给予优先贷款等信贷支持,并积极提供配套金融服务。”
  业内人士认为,这为我国各级政府推进碳交易,建立公开碳交易平台,鼓励金融机构参与碳交易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京都议定书》“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发达国家应对全球变暖承担更多的历史责任。因此,发达国家可以到发展中国家购买额外的碳排放量,而发展中国家则可从交易中获得节能减排所需的技术和资金,即所谓碳交易。
  据世界银行估计,2008至2012年全球碳交易需求量在7亿至13亿吨,2012年全球交易额将达到1500亿美元。除了已经运营的欧盟6家碳交易所,加拿大、日本和新加坡也先后建立了交易机制。
  其中,中国将提供三分之一的减排量,交易额将超过150亿美元。但作为排放权的重要提供者,我国却没有一个公开的碳交易市场。
  8月6日,北京环境交易所和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同一天挂牌成立。而第一个全国性排放权交易市场也正在天津筹建。
  但北京产权交易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表示,由于缺乏宏观政策的配合,国内碳交易平台连统一的配额标准都没有,因此,碳交易仅停留于前期调研阶段,三五年之内难有实质性进展。   场内交易缺失带来的最大问题就是碳减排量成交价被压低。据业内人士透露,在发达国家碳交易所直接交易的价格比国内高出50%~100%。   上述业内人士认为,碳交易市场的建立将提高整个市场的透明度,增强交易的流动性,而《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出台则为场内市场的建立、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