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业等营改增税收政策明确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2012-12-11]证券日报日前,财政部发布消息称,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情况,经研究,财政部及国税总局明确有关税收政策。
通知明确,营改增试点地区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往返台湾、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台湾、香港、澳门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通知指出,对注册在天津市东疆保税港区内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仓储和装卸搬运服务,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自2012年11月1日起,对注册在平潭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