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石油报2012-06-25]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近日联合发布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经国务院批准,从7月1日起开征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根据《办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接收从海上运输持久性油类物质,包括原油、燃料油、重柴油、润滑油等持久性烃类矿物油的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赔偿基金,征收标准为每吨持久性油类物质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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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我国将开征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2012/6/27 9:38:29   关键字:   来源:中国石油石化工程信息网

  [中国海洋石油报2012-06-25]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近日联合发布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经国务院批准,从7月1日起开征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根据《办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接收从海上运输持久性油类物质,包括原油、燃料油、重柴油、润滑油等持久性烃类矿物油的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赔偿基金,征收标准为每吨持久性油类物质0.3元。

  在管辖水域内接收从海上运输的非持久性油类物质,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过境运输持久性油类物质,不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对于在中国境内的同一货物所有人接收中转运输的持久性油类物质,只征收一次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赔偿基金对任一船舶油污事故的赔偿或补偿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由交通运输部所属海事管理机构向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实行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