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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行业法治根基进一步夯实

2024/11/14   关键字:   来源:[互联网]
  [中国石油新闻中心2024-11-13]
  □《能源》杂志副总编辑、领航智库研究员王秀强
  □能源法从多方面着手,致力于构建稳定可靠的能源保障体系。
  □在能源开发利用过程中需要秉持先立后破、通盘谋划的原则,在确保能源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推动能源转型。
  □能源法通过推进市场化改革、价格改革等,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旨在建立主体多元、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监管有效的能源市场体系。
  能源法的制定历经近20年。其间,全球政治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能源转型、经济发展、环境保护之间的冲突与博弈持续演进。时至今日,在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应对国际地缘政治冲突的时代背景下,能源法作为能源领域的基础性、统领性法律,为推动我国能源高质量发展、安全稳妥推进能源转型作出顶层设计。
  能源法共9章80条,涵盖国家能源战略、安全保障、市场监管、能源转型等多方面内容,主要包括能源规划、能源开发利用、能源市场体系、能源储备和应急、能源科技创新等内容,为筑牢能源安全根基、推动能源转型、构建完善市场体系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石。
  尤其是,能源法第一章第五条提出“国家建立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加快构建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体系”,从法律层面明确推动从能源双控向碳排放双控转型,一方面满足经济发展对能源消费的需求,另一方面以碳排放为核心,全面推动全社会清洁低碳转型。
  一、能源安全:构建稳定、可靠的能源保障体系
  能源安全是国家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命脉所在。能源法从多方面着手,致力于构建稳定可靠的能源保障体系。
  健全能源储备制度和能源应急机制。能源法明确提出,建立健全高效协同的能源储备体系,实行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相结合,实物储备和产能储备、矿产地储备相统筹;国家完善能源储备监管体制,加快能源储备设施建设;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协调联动的能源应急管理体制。在当前国际能源市场波动、地缘政治博弈加剧的背景下,在加大石油、天然气资源勘探开发力度的同时,储备和应急制度是保障石油、天然气等战略资源稳定供应的关键,可以有效避免因能源供应中断给国家经济社会带来严重冲击。
  推进能源资源多元化,积极促进能源国际合作。能源法提出,实施推动能源消费革命、能源供给革命、能源技术革命、能源体制革命和全方位加强国际合作的能源安全新战略。在坚持立足国内的同时,可积极拓展多元化能源保障渠道,尤其是在化石能源领域,通过多元化能源进口渠道来保障能源供应的灵活性与安全性。
  建立健全能源标准体系。能源法提出,国家建立健全能源标准体系,保障能源安全和绿色低碳转型,促进能源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发展。能源标准体系是建立国家能源治理体系、提高国际话语权的关键。通过建立统一的能源标准体系,可以规范能源生产、运输、储存和使用等环节的技术和操作要求,可以实现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发展。例如,制定智能电网与储能设备的并网接入标准,有助于推动能源系统与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提升整体运行效率;制定绿证、绿电市场交易与认证标准,可以更好地推动我国能源绿色低碳转型。
  二、能源转型:先立后破,安全推动化石能源替代
  能源转型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实现“双碳”目标的必然要求。我国在能源开发利用过程中需要秉持先立后破、通盘谋划的原则,在确保能源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推动能源转型。
  在能源开发利用政策上,能源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支持优先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合理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化石能源,推进非化石能源安全可靠有序替代化石能源,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非化石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发展目标,按年度监测非化石能源开发利用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能源法明确可再生能源优先开发利用的地位,并强调安全可靠有序是非化石能源替代化石能源的前提。能源法要求,推进风能、太阳能开发利用;鼓励合理开发利用生物质能;促进海洋能规模化开发利用,因地制宜发展地热能;合理布局、积极有序开发建设抽水蓄能电站;积极有序推进氢能开发利用。
  在可再生能源并网消纳上,能源法提出“国家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强调供电企业、售电企业、相关电力用户和使用自备电厂供电的企业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消纳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责任。能源法强调“加强电源电网协同建设”,预示着未来源网荷储协同将是能源转型的主要形态。
  三、能源市场系统:构建公平开放的市场机制
  在能源市场体系建设上,能源法通过推进市场化改革、价格改革,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旨在建立主体多元、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监管有效的能源市场体系。
  能源法提出,国家推动能源领域自然垄断环节独立运营和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改革。能源领域的自然垄断环节,主要包括输电网和输气管道等基础设施。推动自然垄断环节独立运营,意味着输配电网、油气管网等基础设施的运营与能源生产、销售等竞争性环节相分离,为竞争性环节创造更公平的市场环境。在能源生产、销售等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改革的核心是引入更多的市场主体和竞争机制。在这一体制机制下,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和服务改进来提升市场竞争力,同时也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选择和降低成本的可能性。尤其是在新型能源体系构建进程中,能源产业链正在“去中心化”,需要改变传统自上而下的能源供应模式,形成多市场供应主体参与、源网荷储灵活互动的新格局。
  在能源交易市场建设上,能源法提出的全国统一能源交易市场和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为我国能源行业的现代化治理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框架。建设全国统一的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能源交易市场,将打破区域壁垒和行业壁垒,实现跨区域、跨行业的资源流动,提升市场效率与透明度,降低交易成本。同时,鼓励能源领域上下游企业订立长期协议,确保供应链稳定,降低市场波动风险。
  在能源价格形成机制上,能源法强调建立主要由能源资源状况、产品和服务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可持续发展状况等因素决定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的核心是供需形成价格,建立“能涨能落”的价格形成机制,减少行政管控对价格的影响,发挥价格在能源生产和消费中的引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