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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法(草案)》的内容和特点

2024/7/11   关键字:   来源:[互联网]
  [中国石化报 2024-07-10]
  2024版《能源法(草案)》共计9章69条,包括总则、健全能源规划体系、完善能源开发利用制度、加强能源市场体系建设、健全能源储备体系和应急制度、加强能源科技创新、强化监督管理、明确法律责任等方面。与前两版征求意见稿及现行能源政策法规相比,这版草案的理念内核是一脉相承的,同时又在以下四个方面体现了新的亮点特色。
  一是更加完整准确地界定了能源的内涵和各品种的发展定位。《能源法(草案)》将能源定义为“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核电、水能、生物质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以及电力、热力、氢能等”,比2020版征求意见稿的层次性更强。此外,由于充实了“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加快构建新型能源体系”“推动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等最新政策精神,草案对各能源品种发展定位和方向的表述更加清晰。例如,对可再生能源的支持态度更加积极明确,进一步强化了“优先开发可再生能源”的表述,并将2020版“因地制宜发展分布式能源”升级为“鼓励发展分布式能源和多能互补、多能联供综合能源服务”。又如,强调“有序”推动非化石能源替代化石能源、低碳能源替代高碳能源,因此要支持化石能源的“合理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以及“燃煤发电清洁高效发展”。再如,从能源安全和生态保护出发,这版草案将“水电”单独辟为一条,要求“统筹”水电开发和生态保护,“严格控制”开发建设小水电,同时,将2020版“安全高效发展核电”的表述更改为与《“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规划》相同的“积极安全有序发展核电”。
  二是有关能源安全的理念和要求统领草案条款的方方面面。由于国内经济社会发展驱动能源消费需求刚性增长,清洁高效用能要求提高,国际局势云谲波诡,不稳定、不确定性因素增多,能源安全已上升为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一环,是须臾不可忽视的“国之大者”。首先,《能源法(草案)》开宗明义,将“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与“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和可持续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等宏观目标有机整合,与2020版征求意见稿将立法目的落脚在“规范能源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相比,是巨大的进步。其次,草案增加了“完善能源产供储销体系”有关规定,对能源安全的内涵进行了全面扩容,能源安全不再局限于能源充足供给,而是体现在能源的有序开发、稳定输送、高效利用、合理价格、梯次储备、灵活调度,乃至节能宣传等诸多层面,契合了能源转型发展时代要求。
  三是强调了能源的商品属性以及能源市场体系建设。首先,《能源法(草案)》明确规范了我国能源市场的参与主体和活动形式,即国家推动能源领域自然垄断性业务与竞争性业务实行“分开经营”,鼓励、引导“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依法投资能源开发利用、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等,支持各类主体依法按照市场规则公平参与能源领域“竞争性业务”,并鼓励能源上下游企业按照市场化方式加强合作、协同发展,从而促进能源市场发展和能源产业升级。其次,《能源法(草案)》提出推动全国统一的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能源交易市场建设。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草案对能源价格形成机制的表述更加完善,更有利于维护生产生活平稳秩序。一方面,相比2020版征求意见稿将“竞争性环节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自然垄断环节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管理”截然区分,草案旨在推动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主要由能源资源状况、产品和服务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可持续发展状况等因素决定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另一方面,为避免能源价格震荡的单点风险引发经济社会系统性问题,草案提出完善国家能源价格调控制度,提升能源价格调控效能,构建防范和应对能源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风险机制。
  四是全面规范了能源领域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能源转型的积极有序推进离不开能源生产者、监管者和消费者的协同努力,《能源法(草案)》的一大亮点,就是对各类主体在能源转型中的职责与要求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清晰规范。草案既明确了能源企业的供应、储备及其他附随义务,管网企业的安全运输义务,又确立了公平市场竞争、投资保护等法律原则,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稳定预期;既保障了普通用户获得“安全、持续、可靠”的能源供应权利,又明确了包含其在内的相关主体需承担能源应急义务;既赋予了各级政府相应的管理权力,又明确了其在能源规划、节能宣传、重点群体用能保障等方面的职责。此外,草案还对新闻媒体开展节能、绿色公益宣传,公共机构优先采购、使用清洁低碳能源作出规定,以立法形式确立并固化低碳理念,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和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