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完善《能源法(草案)》的思考与建议
政策法规

完善《能源法(草案)》的思考与建议

2024/7/11   关键字:   来源:[互联网]
  [中国石化报 2024-07-10]
  首先,《能源法(草案)》将多元能源品种、多重转型目标整合在同一框架下,从法律高度指明了能源领域转型发展方向与路径,规范了各能源品种的定位和发展次序,有利于统筹推动能源领域安全有序、经济高效、绿色低碳转型,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然而,此次草案内容还不尽完善,预计会在之后的审议中进一步充实优化。例如,草案对煤、油、气等化石能源产供储销体系的规定较多,对风能、太阳能、氢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却未展开篇幅,只是原则性地“支持优先开发可再生能源”“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且没有论述新能源与传统能源之间、不同可再生能源品种之间如何耦合发展,而这正是能源转型期的困惑与争议焦点所在。又如,随着能源转型的深入推进,能源问题的来源与表现早已不局限于能源领域本身,锂、镍、钴、铜等关键矿产资源安全与电气化转型中的能源安全息息相关,废塑料和生物质资源化利用也有节能降耗巨大潜力,这些都尚未写入草案。
  其次,《能源法(草案)》凸显了“能源三角平衡”的理念,既要坚持能源的战略属性,兜牢国家能源安全底线,又要增强能源的商品属性,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还要强调能源的民生属性,提高能源产品的可获得性、可负担性。实现能源三角平衡的难点,存在于产业、技术、设施、制度等多方面,草案对产业、技术和设施的规定较为详尽,但在敏感性较高、争议较大的体制机制改革上进行了简化处理,尽管有利于减小立法过程中的阻力,但会削弱《能源法》对未来能源领域政策法规的引领和指导作用,不利于统筹实现保障能源安全、促进市场建设、加快绿色转型等多重目标。例如,草案提出建设完善能源储备、预警和应急管理制度,但没有确立能源储备和动用的一般原则,没有明确能源应急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和标准,也没有阐明能源储备、预警与应急管理制度之间的关联,在如何协调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之间关系方面尚不清晰,建议在立法审议阶段加以完善。
  最后,《能源法(草案)》规范了能源领域各类主体的职责定位和权利责任,有利于他们在能源系统运行和转型发展中更好地扮演角色、发挥作用、形成合力。然而,目前草案对一些复杂主体或是复杂关系的规范还不完善,预计会在之后的审议中进一步丰富细化。例如,能源化工企业兼具能源供应者和消费者双重身份,既要向社会供给清洁高效的能源产品,又要推进自身用能效率提升和低碳转型,还要推动企业和行业的高质量发展。近中期来看,这些目标和要求之间存在内在张力,给能源化工企业发展带来一定挑战。再如,政府机构不仅对能源法规的实施负有监督管理职责,而且对能源转型发展,特别是可再生能源和清洁低碳技术的开发应用负有主动作为、服务帮助的义务,当前版本的草案对后者论述不足。此外,能源领域行政管理工作涉及发展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多部门,草案亦未能对实践中存在已久的“合力不足”问题作出更多的协调与回应。建议推动草案内容完善与《能源法》公布施行,理顺能源领域各方利益,加快消除痼疾,平稳涉过能源转型发展深水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