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以来我国绿电绿证重要政策梳理
2024/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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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中国石化新闻网2024-03-14]2021年8月28日
《关于绿色电力交易试点工作方案的复函》
同意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开展绿色电力交易试点,并提出要做好绿色电力交易与绿证机制的衔接。
2022年1月18日
《促进绿色消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提出统筹推动绿色电力交易、绿证交易。
2022年1月18日
《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
到2025年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初步建成,跨省跨区资源市场化配置和绿色电力交易规模显著提高。
2022年1月30日
《关于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的意见》
提出开展绿色电力交易试点,鼓励产业园区或企业通过电力市场购买绿色电力。
2022年2月21日
《关于加快推进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工作的通知》
提出统筹推动绿色电力交易、绿证交易。
2022年6月1日
《“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
提出完善绿色电力证书机制,强化绿证的绿色电力消费属性标识功能,拓展绿证核发范围,推动绿证价格由市场形成,鼓励平价项目积极开展绿证交易。
2022年8月15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的通知》
明确以绿证作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认定的基本凭证,省级行政区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以本省电力用户持有的绿证作为核算基准。
2022年8月
《关于有序推进绿色电力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鼓励各类用户自愿消费绿色电力,要求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高耗能企业、地方机关和事业单位承担绿色电力消费社会责任。
2022年9月15日
《关于推动电力交易机构开展绿色电力证书交易的通知》
在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组织绿证自愿认购的基础上,推动电力交易机构开展绿证交易。
2023年2月18日
《关于享受中央政府补贴的绿电项目参与绿电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明确可再生能源项目(含有补贴项目、平价上网项目)将全部参与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
2023年7月16日
《关于2023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明确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权重完成情况以自身持有的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为主要核算方式。
2023年7月25日
《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
对绿证制度进行了全面调整,实现绿证核发全覆盖,明确鼓励绿色电力消费,引导全社会扩大绿色能源消费。
2023年9月7日
《关于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有关事项的通知》
明确绿证管理和核发工作。
2023年9月15日
《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2023年版)》
提出鼓励大型国有企业消费绿电,支持电能替代项目开展绿电交易、绿证交易。
2023年10月12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工作的通知》
提出绿电交易纳入中长期交易范畴,交易合同电量部分按照市场规则,明确合同要素并按现货价格结算偏差电量。
2023年10月14日
《关于做好2023—2025年部分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的通知》
明确电力消费的碳排放计算方法。对使用且未并入市政电网、企业自发自用(包括并网不上网和余电上网的情况)的非化石能源电量对应的排放量按零计算;对通过市场化交易购入使用非化石能源电力的企业,需单独报告该部分电力消费量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绿色电力消费凭证》或直供电力的交易、结算证明,不包括绿色电力证书),对应的排放量暂按全国电网平均碳排放因子进行计算。
2024年1月27日
《关于加强绿色电力证书与节能降碳政策衔接大力促进非化石能源消费的通知》
加强绿证与能耗双控政策衔接,明确非化石能源不纳入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推动绿证交易电量纳入节能评价考核指标核算;夯实绿证核发和交易基础,加快建立高耗能企业可再生能源强制消费机制,规范绿证交易制度;拓展绿证应用场景,加快建立基于绿证的绿色电力消费认证机制,加快研究绿证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机制的功能边界和衔接机制;加强组织实施,逐步建立以绿证核算为基础的可再生能源消费量统计制度。
(技术支持:中国石油规划总院战略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