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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管道保护法草案三审 查处危害管道安全行为
201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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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石油石化工程信息网
[中国新闻网2010年6月22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对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草案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柏林表示,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管道的远程安全监控设施对监测管道安全运行状况,保障管道运行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应明确作为管道附属设施予以保护。法律委员会赞成这个意见,建议在草案规定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的管道附属设施中,增加管道“安全监控设施”的规定。
张柏林表示,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草案规定的管道保护措施主要是针对陆上油气管道的,应明确海上油气管道不适用本法。有的常委委员则提出,应明确规定海上油气管道的保护适用本法,并增加针对海上油气管道保护特点的具体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石油天然气的管道输送以陆上管道为主,本法主要针对陆上油气管道规定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是必要的,同时,草案关于管道保护的一些基本制度,对海上油气管道也是适用的。对海上油气管道保护的一些特殊措施,可以由国务院作出具体规定。
张柏林说,据此,建议将草案相关内容修改为:“国务院可以根据海上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具体情况,制定海上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特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