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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税务总局明确稳定轻烃不征成品油消费税
20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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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石油石化工程信息网
[上海证券报2010年5月21日] 记者20日获悉,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批复明确,油气田企业生产的稳定轻烃不征成品油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在批复山东省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中石化胜利油田分公司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时指出,油气田企业在生产石油、天然气过程中,通过加热、增压、冷却、制冷等方法回收、以戊烷和以上重烃组分组成的稳定轻烃属于原油范畴,不属于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