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中国加快建立能源法律体系
政策法规

中国加快建立能源法律体系

2010/1/27   关键字:   来源:中国石油石化工程信息网
 
 [香港信报2010年1月25日]   上周谈到宏观规划还有一个重要档不得不提,那就是发改委在2008年1月发布的《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根据规划,到2010年中国每万元GDP能耗将由2002年的2.68吨标准煤,下降至2.25吨标准煤,形成的节能能力为4亿吨标准煤。规划还对2020年节能目标进行了展望,届时中国每万元GDP能耗将下降至1.54吨标准煤,形成的节能能力为14亿吨标准煤,相当于同期规划新增能源生产总量的111%,相当于减少二氧化硫排放2100万吨。
  在能源立法层面,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中国先后制定了《中国矿产资源法》、《中国电力法》、《中国煤炭法》、《中国节约能源法》及《中国可再生能源法》等一系列与能源有关的重要法律,强化了清洁、低碳能源开发和利用的鼓励政策,并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对部分法律进行了修订。截至目前,中国煤炭产量、水电装机容量和太阳能热水器年产能均居世界第一,能源总体自给率保持在90%以上。
  能源基础立法急需填补空白在能源生产总量增长的同时,能源结构也逐步完善和优化,中国目前主要依赖的能源还是煤炭,这次全国抢运电煤的紧张局面凸显了煤炭的重要地位,但是应当看到煤炭在中国能源消费总量中所占比重逐步下降,水电、风电、太阳能光伏发电、核能及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所占比重正在不断提高。作为世界第一大能源生产国,中国在能源立法方面还缺少一部基础性法律。据了解,世界上有二十多个国家都制定了综合性的能源法,因此,为了满足构筑稳定、经济、清洁及安全的能源供应与服务体系的要求,中国能源基础性立法急需填补这一空白。
  相对于有关单项能源立法,这部综合型的能源法将着重规定能源领域具共性的问题,包括「能源战略、能源发展规划、能源行业管理、能源结构优化、能源节约、能源环境保护、可再生能源的促进及能源储备和应急」等方面的内容,同时填补现行法律的盲区,解决现行法律难以解决或者没有解决好的问题。
  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4月实施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在2005年2月28日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制定了国家和地方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规划,明确了发展目标、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以及经济激励与监督措施,铺平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道路。中国政府也在着手制订或修订《节约用电管理办法》、《节约石油管理办法》及《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等配套法规,使节约能源法得到更好的实施。
  2009年12月26日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修正案》),将在今年4月开始施行。根据《修正案》,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同时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用于补偿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费用高出常规能源电价的差额,以及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其他多项费用。
  《修正案》确定建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值得关注。“电价附加”与“专项资金”整合形成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可以更加集中高效地推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目前并没有看到这笔专项基金的具体操作规定和运作模式政策。   《修正案》取消了草案中对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最低限额指标的规定。这意味着凡是与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定,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电网企业必须全额收购。新能源并网时产生矛盾的情况将被消除,延误新能源设备并网发电延误的现象将得到有效的控制。   太阳能光伏发电及风电等新能源发电企业也被赋予了一定的义务。在其与电网签订全额并网收购协议时,有加大保障发电安全与稳定的技术与人力投入的义务。发电企业的发电成本将有所增加,技术、规模将成为未来制胜的决定性因素。在可预测的未来,投资基金、企业将对新能源发电设备的品质与稳定性提出更高要求,风电设备制造产业的整合过程将加快。   作为中国履行在哥本哈根会议前做出减排承诺后的第一部重要法案,《修正案》标志着国家加快落实新能源产业扶植政策的开端,新能源并网国家标准、上网价格机制等新能源产业扶植措施在今后一段时间的陆续出台将进一步促进新能源产业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