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三聚氰胺生产销售管理从严
2009/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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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石油石化工程信息网
[中国化工报2009年11月23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发布《关于加强三聚氰胺生产经营管理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生产企业的责任主体地位,特别强调将强化产品生产和出厂销售等环节的管理,从源头上严防三聚氰胺污染事件再度发生。
《意见》指出,新建、改建、扩建三聚氰胺生产装置要向当地工业主管部门备案,装置投产前要向当地工业主管部门通报。生产企业要诚实守信,依法生产经营,建立完善产品生产及出入库台账;产品包装要登记编号,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标识;禁止委托生产或贴牌生产等行为。
在出厂销售管理方面,三聚氰胺生产企业要严格出厂销售管理,一要建立用户登记制度,查验购买企业有效资质,了解其购买三聚氰胺的用途。二要建立用户承诺制度,要求购买企业承诺所购三聚氰胺不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三要建立出厂销售台账,确保真实、完整和可追溯。四要将三聚氰胺废料视同三聚氰胺产品进行管理。
此外,《意见》还要求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加强行业准入管理。新建、改建、扩建三聚氰胺装置,要统筹兼顾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措施。新建装置应依托现有合成氨、尿素、纯碱、碳铵等化工企业建设。新建装置的吨产品能耗要控制在1200千克标煤以下、尿素消耗应不多于3200千克,废水废气要达标排放。现有装置要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力争2014年底前达到上述各项指标。
《意见》同时要求,生产企业要定期报送生产和出厂销售信息,并接受相关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