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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管道法草案”对管道建设中工程争议作出规范
2009/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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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石油石化工程信息网
[新华网2009年10月28日] 受国务院委托,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27日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作关于提请审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的说明。他说,为了减少管道建设中的工程争议,节约建设成本,保障管道建设、运行中的安全,草案从以下三个方面对相遇关系进行规范:
——明确了处理管道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原则,即:管道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没有规定的,建设工程双方应当相互协商;后开工的建设工程服从先开工或者已建成的建设工程;同时开工的建设工程,后批准的建设工程服从先批准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各方应当为对方提供必要的便利。
——新建、改建、扩建管道与其他已建工程相遇,需要其他已建工程改建、搬迁、增加防护设施的,或者管道通过正在建设的其他工程,需要其预留管道通道、预建管道通过设施的,管道企业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同时,按照对等原则,其他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与管道相遇,需要管道改建、搬迁、增加防护设施,或者预留通道、预建相关设施的,其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管道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并同时施工的,双方应当协商制定施工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指派专门人员现场监督、指导对方施工。在工程相遇的区段,一方或者双方按照设计规范或者标准要求对方采取特殊防护措施的,提出要求的一方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