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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企业海外扩张遭遇法律难题

2009/8/31   关键字:   来源:中国石油石化工程信息网
 
  就企业而言,中国能源资源企业可以通过采取不同的投资形式、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等方式来规避风险;从中国政府的角度来说,应通过立法以建立政治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完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等方式来防范风险
  [法制日报2009年8月27日]  8月18日,中石化终于彻底敲定将Addax石油公司100%股权尽收囊中,做成迄今中国最大一笔海外油气资产收购,耗资约72.40亿美元。
  2009年的国际能源资源资本市场注定不能平静。中国能源资源企业更将资本并购舞台的聚光灯集于己身。
  据英国《金融时报》报道,仅今年二季度油气企业并购,中国、俄罗斯等新兴国家就在全球大有斩获。其中,在全球最大的10宗石油并购交易中,中国更以3宗名列榜首。
  中国能源资源企业员工迎来了最忙碌也最令人热血贲张的一年,因为他们所运作的会是眼下全球最大的资产合并项目,所筹划的多数为海外开疆拓土的大笔之作。
  全力挺进海外
  几个月来,单单能源企业滚筒式的并购就让人眼花缭乱。今年2月,中石油以4.99亿加元收购加拿大油气公司VerenexEnergy在利比亚的石油资产。4月,中石油联手哈萨克斯坦国家油气公司收购曼格什套石油天然气公司的全部股权。5月,耗资10.2亿美元,中石油完成了对新加坡石油公司45.51%的股份收购。6月,新日本石油大阪炼厂49%股权被中石油收入囊中。之后7月,中石油左右开弓,忙于筹备收购西班牙YPF公司在阿根廷资产的75%股权,又迅速出击和BP联合中标伊拉克最大油田项目;中石化和中海油更以13亿美元联合收购美国马拉松能源公司在安哥拉油田区块20%权益,等待监管部门最后批准……大型能源企业马不停蹄。   资源领域企业海外拓展同样令人注目。尽管6月份力拓放弃谈判,致使中铝对其195亿美元投资计划胎死腹中,但其他中国企业对澳大利亚资产的收购进行相当顺利。6月11日,五矿集团以13.86亿美元收购澳矿OZMinerals公司部分资产告捷,又开始着手洽谈南非铁矿并购业务。   煤炭领域,7月份神华集团收购澳大利亚6处农田,用作煤矿的缓冲区;此后该公司投资的印度尼西亚南苏煤电项目宣告开工破土。日前,中国兖州煤业正就现金收购FelixResources进行深入谈判。   企业并购并非海外挺进的单一模式,中企今年在油气资源领域进行了广泛的国际合作,与俄罗斯、巴西、哈萨克斯坦、委内瑞拉等国签署了一系列“贷款换石油”协议。   符合市场经济规则和国际贸易法则   在国际并购舞台上大展身手的似乎都是能源资源企业,国内供给市场显然远远不能满足他们的需求。仅就铁矿石来说,中国需求激增,成为国际铁矿石主要进口国家,也是澳洲铁矿石企业的明星客户。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指出,中国企业寻求购买资源资产首先是为了保障自身能源安全。随着中国经济快速增长,能源资源消费激增而供给却不足,必然要求从资源丰富的国家购买、输入资源。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泽伟介绍,1993年中国由石油净出口国变成了石油净进口国,能源安全成为中国当前面临的现实问题。中国政府由此提出了“保障长期、稳定的石油供应”的能源安全政策的目标。   在低成本的驱动下,企业迟早也会将目光投向海外资源。国内很多矿产储量贫乏,加之此前原材料采购价格持续升温,使得国内企业采购和生产成本甚至高于资源丰富的发达国家企业。海外并购因其在核心技术掌握、品牌与营销网络铺展上的先天优势,备受实力与野心兼具的企业青睐。   经济全球化同样决定了资源能源全球化,刘俊海指出,中国具有资源进口需求,矿产资源丰富的国家如澳洲、巴西以及非洲国家也需要将本国资源输出转换为资本,所以这是互惠的市场行为,两国之间在贸易中是平等的经济关系,“中国掠夺海外资源”一说显然是错误的。能源资源并购完全符合市场经济规则和国际贸易法则。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显东更指出中国加工业发达,能源消耗是全球经济分配的结果,西方国家不能总用双重标准定义中国的市场行为。   事实上,国外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之间的能源资源跨国并购行为一直进行得如火如荼。实力雄厚的企业远征海外、拼杀突围司空见惯。BP、壳牌等世界石油巨头早已在全球划定了上游资源控制、中游炼化、下游销售的势力范围,其最大推动力量就是全球范围资本并购。   警惕额外法律风险   耗资巨大的海外并购往往遭到了枪杀,额外法律风险成为中国很多并购企业走不出国门的槛儿。2005年中海油收购美国优尼科的告败,2009年中铝与力拓的不欢而散,都有额外法律风险的身影。   额外法律风险是投资者在海外并购活动中所面临的人为的、非投资者所能控制的东道国基于国家安全、民族利益等因素而援用或制定特别法律进行监管所产生的特殊风险。它看起来难以捉摸和控制。   澳大利亚资源产业吸引的绝不仅仅是中国买家。瑞士的斯特拉塔和卢森堡的阿塞洛-米塔尔去年也先后在此进行了大额并购。但是,澳洲民众对这些企业的并购相较中国企业似乎显得漠不关心,他们愿意将更多的注意力和安全问题争论投到中国企业头上。   外国政府和企业宣称怀疑中国国有企业行为代表政府行为,危及他们的“能源安全”、“国家安全”,从而否决并购。   而国资委主任李荣融7月4日在全球智库峰会上明确表示,国企大部分资产已经上市,其海外并购完全是“企业行为”而非政治行为。   “西方国家对安全问题的判断夹杂着对外交因素、政治因素和商业利益的考量”,刘俊海强调,这些因素往往造成商业误解和商业冲突,“政府对走出去企业最好的支持就是本身不干预、不限制,充分尊重公司机制”。并购应严密按照企业并购法律进行,让合同谈判具有强烈商业色彩,具有企业行为色彩。   杨泽伟认为,从企业本身和中国政府两个层面都需要采取一些法律措施以防范政治风险。就企业而言,中国能源资源企业可以通过采取不同的投资形式、投保海外投资保险、利用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以及投资者东道国仲裁等方式来规避风险;从中国政府的角度来说,应通过立法以建立政治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完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推进投资保护条约、参与或建立国际能源合作机制并适时为中国能源企业提供外交保护等方式来防范风险。   经验和教训都让政府逐步退出并购主导舞台,旨在消除不必要的并购误解。   然而,海外并购总会险象环生。李显东提到,有政治家曾说“理由就是借口”,能源作为国家政治经济甚至安全的基础,各国都非常重视。企业进驻海外,私法上即使合法,公法上仍会受到种种限制,例如企业控股额度、每年开采额度等等。经营环境往往和政治密不可分。   并购后的法律整合长路   刘俊海戏称很多企业在以“成吉思汗模式”进行海外并购,“只负责播种,不派人收获”,忽略紧随并购成功而来的各种经营法律风险。   此前一些海外中国企业弃厂逃债情况也有发生,企业因违反当地反垄断法、不正当竞争法、劳务法等被诉上公堂的也不在少数。一次成功登陆海外并不代表永逸,企业此后还要花大量功夫学习、理解、尊重当地的法律系统,最基本的就包括税法、劳资法、环境法、反垄断法、竞争法、知识产权等各项细则。   法律会因地域文化、信仰不同存在差异,两种不同文化、法律、政治、社会、经济环境中长大的企业在具体公司制度上也必然存在无法兼容的风险。中国企业管理者还要耐心和当地员工、股东打交道,修炼文化整合功夫。   据媒体报道,能源巨头壳牌公司每20名雇员中,就有1名律师;公司3380亿美元的收入,法务管理总开支达到3.38亿美金。相比之下,中国企业法律人才储备捉襟见肘。企业急需懂得国别法、外国法,了解当地商业文化的专业型人才。   刘俊海更提出海外传播中国法律的概念。日本企业拓展海外市场之前,都会派专家研究国外法律制度,甚至出资帮助东道国完善当地法律制度,改造当地法律环境,给企业将来投资提供稳定、有利的法律土壤和环境。中国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