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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化工用进口石脑油可返还消费税
2009/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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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石油石化工程信息网
[上海证券报2009年8月13日] 记者12日从财政部了解到,为减轻化工企业的成本负担,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缴纳的进口环节消费税予以返还。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通知明确,乙烯类产品具体是指乙烯、丙烯、丁二烯;芳烃类产品具体是指苯、甲苯、二甲苯。
分析人士称,这一免税规定将降低生产乙烯与芳烃类产品的成本,进而降低包括塑料、电子器件和包装材料在内的下游产品的生产成本。
今年以来,国际油价在经济复苏的预期下持续走高,石脑油的价格也同步上涨,中国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的石脑油面临日益短缺的局面。而与此同时,塑料、包装材料等下游需求并没有完全复苏,相关中小企业的利润被严重挤压,经营非常困难。
此外,由于石脑油油品组成成分与柴油相近,简单加工便可变为汽、柴油。为了避免石脑油被加工为成品油避税,用于生产汽油、柴油等其他产品的石脑油将不享受此项免税政策。
通知明确,将进口石脑油用作其他用途的,用作其他用途的进口石脑油不予办理返税。生产企业应在通知下发30日内到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登记进口、购买国产、自产的石脑油数量和用进口石脑油作为原料生产出乙烯、芳烃类产品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