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8月1日起施行
政策法规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8月1日起施行
2009/7/22
关键字:
来源:中国石油石化工程信息网
[大众网-齐鲁晚报济南2009年7月19日] 8月1日,《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简称《办法》)开始施行。输送油气的管道就敷设在居民区附近怎么办?多大距离是安全的?《办法》规定,埋地石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15米。而盗窃、哄抢油气的,即便没有违法所得,也将被处2万元以下罚款。
山东省政府法制办人员介绍,山东省是一个石油天然气管道敷设大省,境内有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三大集团公司的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7500多公里。
一些大型变电站、发射塔安装在居民区附近往往引起居民的担忧、反对,那么,管道建设如何规范?《办法》除了规定埋地管道和居民区的安全距离外,还规定,地面敷设或者架空敷设石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30米,天然气、成品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60米。
新建管道如果达不到安全距离要求且无法避让的,管道企业要提出安全保护方案,经专家评审并报当地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建设。管道建设时,对无法避让的养殖水域、蔬菜大棚、温室、经济作物、家畜棚圈、果园等,管道建设单位应当与土地使用人签订补偿协议。
目前社会上出现了一些不法分子给管道打孔盗油盗气,造成油气泄漏而沿线居民哄抢的事例,这种行为是被禁止的。《办法》规定,“侵占、破坏管道或者盗窃、哄抢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成品油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