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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要闻

壳牌煤气化技术又转让鹤壁60万吨甲醇项目

2007/12/19   关键字:   来源:中国石油石化工程信息网
 
   [新华社2007年11月8日] 商务部日前公布,2008年原油、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别为1915万吨和1065万吨。2007年原油、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别为1685万吨和925万吨。
  商务部还规定,原油进口单位注册资本应不低于5000万元,原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0%,同时资信良好,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成品油进口单位注册资本应不低于5000万元,拥有库容不低于5万立方米的成品油储罐,成品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5%,同时银行授信额度在1000万美元以上。
  商务部表示,符合条件的进口单位均可通过商务部授权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或直接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商务部受理时间为2007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