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提出经由中国引入中亚天然气
2007/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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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石油石化工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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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巴林国家油气管理局的2005年第63号御令
2005年9月26日,哈马德.本.伊萨.哈利法国王发布第63号御令,设立国家石油和天然气管理局,内容如下:
1、成立国家石油和天然气管理局,有关工作情况直接报告首相。该局承继原石油部的所有职能、国家收支预算以及享有的权利义务。原石油部人员全部划归该局,保留其原有的职位、级别、补贴及其它财务特权。
2、该局设立6人组成的管理委员会,钦命一大臣为管委会主席。
3、该局管委会主席须是巴林经济发展委员会法定成员。
4、本令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在官方公告上刊登。
二、任命巴林国家油气管理局管委会主席的2005年第64号御令
2005年9月26日,哈马德.本.伊萨.哈利法国王发布第64号御令,任命国务大臣阿卜杜尔.侯赛因.本.阿里.米尔扎博士为国家石油和天然气管理局管委会主席。简历(略)
三、关于成立巴林国家油气管理局管委会的2005年第78号御令
2005年12月13日,哈马德.本.伊萨.哈利法国王发布第78号御令,成立巴林国家油气管理局管委会。御令授权巴林国家油气管理局负责全国的石油、天然气的所有事务,职权范围为:
1、提出和执行油气业政策。
2、负责油气业及油气衍生产品企业的管理。
3、研究国内油气资源和生产技术,以保证资源储量和有效利用;制订价格政策,资源开发及国际咨询。
4、为满足国内油气需求提出战略规划,包括对国家控股的油、气公司的管理等事项。
5、负责与国内外企业商洽开发国内油气资源。
6、负责国内能源产业的人力资源和技术资源管理。
7、任命该局学术研究专家和专业人员。
8、设立监督国内油气企业的专职部门。
9、决定国有油、气控股公司的组建。
10、决定国家对油、气公司的购买,并负责重组和监管,代表政府参加全体股东大会。
11、监管储油罐,控制原油开采以及原油进口。
12、规制和监管液化天然气罐的装罐和其它生产流程以及存放。检查销售站点并有权对违规者依法规予以处罚。
13、承组石油会议、石油展览会及研讨会,负责有关项目投资。
四、成立进口天然气谈判技术委员会的2005年大臣1号令
巴林国务大臣兼国家石油和天然气管理局管委会主席阿卜杜尔.侯赛因.本.阿里.米尔扎博士发布了关于成立进口天然气谈判技术委员会的2005年大臣1号令,内容如下:
1、技术委员会成员名单(略)
2、技术委员会隶属于国家石油和天然气管理局,全面负责从国王进口天然气的谈判,负责技术和资金研究,为便利工作,可招聘专家和专业人员。
3、有权查阅政府部门、机构的相关数据和资料。
4、向国务大臣兼国家石油和天然气管理局管委会主席报告有关工作并提出建议意见。
五、成立监管申请石油营业证的特别机构的大臣令
2006年6月,巴林国务大臣兼国家石油和天然气管理局管委会主席阿卜杜尔.侯赛因.本.阿里.米尔扎博士发布了关于成立监管申请石油营业证的特别机构的2006年大臣令,内容如下:1、核定申请人的条件。2、核查工商部商务注册司受理的申请材料。3、校对申请材料。4、特别机构组成人员名单(略)
[国家商务部网站2007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