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解读
2024/11/20
关键字:
来源:[互联网]
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重在行动[中国石化新闻网2024-11-19]
冯保国能源战略学者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明确大力实施替代行动应遵循“统筹谋划、安全替代,供需统筹、有序替代,协同融合、多元替代,科技引领、创新替代”四个基本原则,从着力提升可再生能源安全可靠替代能力、加快推进重点领域可再生能源替代应用、积极推动可再生能源替代创新试点、强化可再生能源替代保障措施四个方面提出了17项具体措施,确定了2025年全国可再生能源消费量达到11亿吨标煤以上、“十五五”各领域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的生产生活方式基本形成、2030年全国可再生能源消费量达到15亿吨标煤以上、有力支撑实现2030年碳达峰目标的阶段性规划指标。这将为贯彻落实“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和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加快建设形成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提高高质量发展能力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但是,只有《意见》所提出的各项措施能够得到切实执行,转化为各市场主体的经营管理行为,才能真正产生实际效果,提升可再生能源消费总量。为此,在实施替代行动过程中,应重点处理好四个方面的关系。
处理好“破”与“立”的关系
首先,要着力处理好“破”与“立”的关系。从能源转型发展的历史看,能源产品已经呈现出多元化发展的趋势,在煤炭、石油和天然气三足鼎立的基础上,可再生能源正在快速崛起,构建多种能源相互协同高效运行的新型能源体系是当前面临的突出任务。从全球一次能源消费结构看,按照《世界能源统计年鉴(2024)》的数据,2023年包含水能在内的可再生能源占比为14.56%,中国的占比为16.16%,虽然略高于全球水平,但煤炭一枝独秀,占比高达53.85%,石油和天然气占比分别为19.17%、8.54%,化石能源消费合计占比81.56%。
近十年来,按照热量计算的中国可再生能源增速高达9.8%,显著高于全球平均的5.5%和能源转型坚决度最高的欧盟的3.7%,生产的热值为27.49艾焦耳,仅为煤炭提供热值91.94艾焦耳的29.9%。即使不考虑可再生能源对温室气体排放强度较低的石油和天然气的替代,而仅对温室气体排放强度较高的煤炭进行替代,使煤炭消费占比降低到2023年全球平均占比26.47%的水平,则意味着可再生能源增量需要超过46艾焦耳,是当前的1.67倍。如果进一步考虑到风电、光电等当前较为成熟的可再生能源装机实际利用小时数较低的现实状况,要完成以上替代,则需要更大的装机规模和更多的投资。
因此,应充分把握由化石能源向可再生能源转型的长期性,以增强能源供应的可靠性为基本底线,坚持先“立”后“破”和以“立”促“破”,遵循可再生能源资源的禀赋特性、区域分布、生产特点、技术发展趋势、投资来源、盈利模式等基本特征,规划好可再生能源替代的基本路径、重点领域、重点区域,稳妥推进可再生能源替代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防止出现走回头路现象。
处理好“供”与“需”的关系
其次,要着力处理好“供”与“需”的关系。能源是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物质基础。从根本上讲,能源生产的目的就是要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能源的需求。一定程度上,风电和光电在近年来能够保持较为快速的发展,正是适应了城市化、电气化、清洁化发展对电力需求快速增长的趋势。
近十年来,中国发电量年均增速5.7%,显著高于一次能源消费年均增速3.4%。按热值计算,发电量热值占一次能源消费总热值的比例从1985年的6.68%上升到了2023年的19.94%。未来,电力消费占比有望稳步增长。这无疑为新型电力发展带来了契机。
但是,可再生能源受自然条件和地域分布影响较为明显,氢能作为未来能源还有待技术创新和形成较为成熟的发展路径、商业模式,这就需要尊重可再生能源具有较强的分布式优势的生产特点,充分分析在最优经济性辐射范围内可再生能源的需求及其特点,从需求侧入手,按照尽可能就地消化的基本原则,发挥需求对供给的牵引作用,坚持需求导向和产需协同,突破可再生能源发展过程中基础设施不匹配的困境,尽可能依托和挖掘现有能源基础设施的潜力,调整优化可再生能源生产布局,科学制定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防止争项目、争投资的“一窝蜂”现象出现。
处理好不同可再生能源的关系
再次,要着力处理好可再生能源不同品种之间的关系。可再生能源并非一个单一的能源品种,而是包含了具有在自然界可以循环再生特点的太阳能、水能、风能、生物质能、波浪能、潮汐能、海洋温差能、地热能等在内的一系列能源产品。相对于化石能源来说,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能源,不需要人力参与便会自动再生。
按照国家能源局最新发布的数据,截至2024年9月底,全国可再生能源装机达到17.3亿千瓦,约占总装机的54.7%,按发电量计算,占2024年前三季度总发电量的35.5%。其中,水电装机4.3亿千瓦、风电装机4.8亿千瓦、太阳能发电装机7.7亿千瓦、生物质发电装机0.46亿千瓦。可再生能源各品种均表现出快速发展的趋势。但是,不同的可再生能源品种,一方面具有不同的自然属性,在资源分布上存在较大的差异;另一方面,在资源的开发利用上所采用的技术和生产组织运行方式几乎不具有同质性,在能源转换效率和投入产出效率等方面差异较大。
因此,可再生能源发展和替代,应坚持技术成熟优先的基本原则,对不同的可再生能源品种分别制定科技创新规划、发展路径规划和目标替代规划,并立足区域可再生能源资源系统性评估,以强化区域融合和协同互补为导向,制定综合性一体化开发利用方案,统筹建设储能设施和能源基础设施,充分发挥不同资源品种之间的互补性,增强可再生能源替代的稳定性、可靠性。
处理好政策和市场的关系
最后,要着力处理好政策和市场的关系。可再生能源发展和替代是一个系统性工程,不仅仅涉及可再生能源的生产端和需求端,还涉及从生产到满足需求的输送、储能、配送等中间环节,更涉及决定投资方向的商业模式、盈利模式等。
总体上看,《意见》体现了国家的政策方向,即从国家政策上鼓励可再生能源发展和对化石能源加大替代力度,并从健全法律法规、财政金融政策支持、鼓励绿色能源消费、推进能源系统市场化改革等方面明确了具体的政策措施。但是,政策措施能否落地实施,以及能否取得预期效果,则要看各个市场主体的认识和参与程度。
从市场主体的角度看,其更关心这些政策措施能给自己带来怎样的经济性结果,是有助于降低成本提高盈利能力,还是将增加运营成本而降低盈利水平,这也将影响到其进行业务投资和开展科技创新的积极性。
因此,政策虽好,但仍然需要立足于建立与新型能源体系建设相适应的能源利益新格局,加强和推进能源领域的市场化改革,加快建设反映不同能源品种供需关系和发展趋势的现货、期货和远期市场,形成具有影响力的能源产品市场价格,建立起能源产品之间的比价体系,开发基于价差的期货及期权交易金融衍生品,突出能源产品价格和碳排放权价格的市场化引领作用,使各市场主体基于“效益原则”对自身的能源生产和消费行为做出自主优化和改变,提高主动开展可再生能源替代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