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2008年6月24日] 据中国外交部网站消息,6月24日,外交部长杨洁篪就东海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中方就东海问题同日方达成协议出于什么考虑,从中得到了什么利益?
答:外交部已就东海问题多次阐明中方立场。我想再次强调,中日两国此次通过协商,就东海问题达成">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要闻  >  杨洁篪:邀请日企参与春晓油田开发无特殊含义
行业要闻

杨洁篪:邀请日企参与春晓油田开发无特殊含义

2008/6/25   关键字:   来源:中国石油石化工程信息网
壀ႜpanstyle="color:#000000">
 
  [中新网2008年6月24日] 据中国外交部网站消息,6月24日,外交部长杨洁篪就东海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中方就东海问题同日方达成协议出于什么考虑,从中得到了什么利益?
  答:外交部已就东海问题多次阐明中方立场。我想再次强调,中日两国此次通过协商,就东海问题达成谅解,是双方为落实两国领导人重要共识,使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而采取的重要步骤,是互利双赢的结果,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有日本政府高官日前表示,日方并未承认春晓油气田主权权利属于中国,中方对此有何评论?
  答:我想讲两点:第一,春晓油气田的主权权利属于中国,这是勿庸置疑的。第二,中日双方一致确认,日方企业将依照中国关于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法律参加春晓油气田有关合作,接受中国法律的管辖。这本身就充分体现了中国对春晓油气田的主权权利。
  三、中方为何同意日本企业参加春晓油气田开发?
  答:吸收外资参加近海油气资源对外合作开发是符合中国法律和国际惯例的通常做法。中国有关企业此前曾在春晓油气田与尤尼科、壳牌等外国石油公司进行过合作。
  此次中国企业同意日本企业依照中国相关法律,参加中国春晓油气田的对外合作,性质与尤尼科、壳牌公司参加春晓油气田合作开发完全一样,并无任何特殊含义。
  我想强调,正因为如此,这一合作开发受中国法律的管辖,由中国企业主导。
  四、有日本官员称,春晓油气田开发是不是共同开发取决于共同开发的定义,叫不叫共同开发并不重要,中方对此有何评论?
  答:共同开发与合作开发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回事。共同开发是一种过渡性安排,它不适用任何一方当事国的法律。中日两国企业在春晓油气田将要进行的是合作开发,它所依据的是中国法律。
  五、日本国内有人称,中日在东海北部海域搞共同开发是以“中间线”为基础,你对此有何看法?
  答:在东海划界问题上,中方过去从来没有承认过日方所谓“中间线”的主张,今后也不会承认。中方主张按自然延伸原则实现东海大陆架公平划界。东海的最终划界问题,将由中日双方通过谈判加以解决。
  六、中日东海有关协议对中日两国海上权益会产生什么影响?
  答:此次中日双方就共同开发问题达成的原则共识是一项过渡性措施,是一种临时性安排。中方在东海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