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两国共同开发争议海区油气资源成功先例
2008/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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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石油石化工程信息网
Ľpanstyle="color:#000000"> [青年参考2008年6月24日] 6月19日,中国外交部副部长武大伟,在就“中日两国达成东海问题原则共识”介绍中方有关立场时谈到,“到目前为止有二十几个国家通过协商,就海上争端做出了临时安排。”那么,究竟有哪些国家,就哪些争端达成了共同开发的协议呢?
荷兰与西德首开先河
共同开发是指主权国家基于协议,就跨越彼此间边界线或位于争议区的共同矿藏,以某种合作形式进行勘探或开发的活动。历史上第一个搁置边界争议,共同开发的协议,是荷兰与联邦德国(西德)达成的。
1960年4月,荷兰与当时的西德签订了《关于合作安排埃姆斯-多拉德条约》,这一条约搁置了两国在埃姆斯河口区域的主权争议,在争议区的天然气田中建立了一个共同开发区,双方在这个共同开发区里临时划分了一条管辖线,对各自一侧进行勘探和开发,但双方平摊开发费用,共享开发收益。由于这一方式成功解决了争议,因此国际法院1969年在对于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中,引用了这个案例,在判决中提出了争议区域共同开发的解决办法。
日本与韩国“搁置争议50年”
在国际法院判决的鼓励下,共同开发的做法很快从欧洲扩展到全世界。
1974年,日本和韩国签订了所谓“共同开发(东海)大陆架协定”,双方在韩国主张的“自然延伸线”与日本主张的“大陆架中间线”之间,设定了面积达8.4万平方公里的共同开发区,规定搁置争议50年,进行共同开发。但是,日韩的这个所谓“协定”把中国在东海的专属经济区也划入“共同开发”的范围,侵犯了中国的权利。同样,1992年“马来西亚和越南关于南中国海的共同开发协定”,也侵犯了中国的权利。
有数百处未划定的海洋边界
20世纪70年代,随着国际油价的猛涨,各国掀起了声势浩大的“蓝色圈地运动”,许多沿海国家对海洋提出主权要求。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均可要求最远达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对于区域内的资源享有主权权利。这样,全世界产生了约420处需要划定的海洋边界。截止2003年,其中只有约160条得以划定,其余边界尚存争议。正是因为争端边界如此之多,很多国家采取了共同开发的方式。
迄今为止,共同开发的最详细的制度安排,产生于澳大利亚与印尼之间。
1989年,澳大利亚与印尼签订了《帝汶缺口条约》,条约将双方在东帝汶附近海域的争议地区划为合作区,总面积达6.1万平方公里。条约把争议地区划分为三块:B区靠近澳大利亚,采用澳大利亚的法律;C区靠近印尼,采用印尼的法律;A区位于合作开发区域的中央,面积最大,由两国设立的联合管理局全权负责区域内的一切勘探开发活动,在开发区内决定法律制度、工作计划、预算和税收。1999年8月,东帝汶全民公决,多数人选择脱离印尼。《帝汶缺口条约》也随之失效。2001年,澳大利亚与东帝汶临时政权签署了关于东帝汶附近海域合作安排的备忘录。
英国与阿根廷合作半途而废
1982年,阿根廷与英国曾为争夺马尔维纳斯群岛(英国称福克兰群岛)大动干戈,但它们也就该群岛周围有争议海域达成共同开发协定。
马尔维纳斯群岛位于大西洋西南部,1832年该群岛被英国占领至今。
1982年,阿根廷在和英国长达74天的战争中战败。1994年,阿根廷修改宪法,表示放弃使用武力解决这一问题,但仍坚持以和平手段收复该群岛。
1995年,在三年半的谈判之后,阿根廷与英国签署了联合勘探该群岛附近海域石油的协议。据阿根廷媒体报道,这一协议规定阿根廷将获得位于该群岛以东海域的石油和天然气收入的1/3,英国获得2/3。对位于马岛以西海域的石油和天然气收入,阿根廷和英国对半分成。
2007年3月27日,阿根廷政府宣布取消同英国政府签署的上述协议。阿外长塔亚纳解释说:“阿根廷政府并不是反对同英国合作,但英国政府应为解决主权问题积极创造条件并重开谈判。”他还表示,阿政府的“这个决定是合理的,因为石油开采协议自从签署后从未付诸实施”。英国随后单方面扩大了在该海域的石油勘探面积。2008年5月1日,阿根廷外交部向英国政府提出强烈抗议。
合作成功的先例有不少
当然,国际上成功实现共同开发的先例还是不少:1965年科威特与沙特阿拉伯关于波斯湾的共同开发协议、1967年伊朗与伊拉克关于波斯湾的共同开发协定、1971年伊朗与沙迦(阿联酋国内的一个酋长国)关于共同开发波斯湾的协定、1979年泰国与马来西亚关于共同开发暹罗湾的谅解备忘录、1993年哥伦比亚与牙买加的共同开发协议、2001年尼日利亚与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关于在几内亚湾共同开发的协定等,都基本实现了双赢。
因此,20世纪80年代邓小平提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主张,体现了深邃的政治智慧和远见卓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