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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天荒 为大海开发立法

2018/9/14   关键字:   来源:[互联网]
  [中国海洋石油报2018-09-13]
  1980年5月29日,中方在北京与法国石油公司签订中国海洋石油工业对外合作历史上第一个石油合同。1981年夏天的一个深夜,位于北京北海附近一座四合院的西厢房里,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石油部部长的康世恩和几个人围坐一起热烈讨论,年近七旬的他仍兴趣盎然。夜过寅时,夫人杨华甫过来催:“今天就这样吧,散了吧。”
  参加讨论的尤德华、唐昌旭、唐佩基、梁执立等人,你看看我,我看看你,这才意识到确实太晚了,大家连表歉意,告别出来,头上满天繁星,格外璀璨。
  从1979年开始,这群从全国各地抽调来的石油工作者经常在康世恩的家里汇报研讨,讨论起草《中国海洋石油对外合作条例》。
  这是一群资深石油人,很务实,很少跟风,绝不做华而不实、劳而无功的事情。但此时他们面对的,是要在原野中不甚分明的荒芜里找到一条清晰宽阔的路径,其难度不亚于在茫茫大海中打出一口高产的优质井。
  因缘际会,海洋石油工业成为改革开放的首个窗口,延揽八面来风,展现出越来越旺盛的生命力,却因文化、观念、思想的激荡与融合,一些与外界骤然的不解或冲撞不可避免地频频发生。大家愈发感到,无法律法规支持是不行的。
  每前进一步,都是对传统与习惯的挑战和超越。一厢,“卖国行为”“丧失主权”等舆论使海洋石油工业的对外开放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另一厢,国际石油公司向来都是在法律和合同的基础上进行合作的,中国海洋石油要与外国石油公司在特定的海域内开展合作,如果没有国家完整配套的法律体系的支持,是不可能顺利进行的。
  无论对手如何,决不随波逐流。先行者有着特有的执著和血性。在时代的潮涌之下,认识自我,完善自我,将是唯一的突破点。
  “对外开放的大政方针确定之后,必须抓住‘立法’这个核心,理顺机制、优化环境、明确权益分配格局,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这样才能打开中国海洋石油走向世界的局面,形成对外合作的大气候。”起草组织者和主要起草人之一尤德华回忆道。
  错综复杂的现实情况和灵活精微的思想,需要丝丝入扣地在文本中展现并显示出绝对的权威性。《条例》的起草经历了1000多个漫长的日日夜夜,从第一稿到第十一稿,起草者们在原北京石油学院的南教学楼上、在六铺炕的通讯楼中,几乎每讨论一个词都要停顿一下,竭力在脑海中反复斟酌,经历了无数次的讨论、争辩、成文、汇报、修改、又成文。
  最终,这部具有中国特色、被称为中国海洋石油工业对外合作“基本法”的条例草案,于1982年1月30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发布。据知,这是我国第一部为一个行业的开放颁布的法律条例。
  当时,康世恩专门送来了一封亲笔信:“一切须依法办事,合理不合法的不办,但要努力争取有法可依,依法把事情办好;一切须照章办事,手续不完备的不办,但要高效率地履行各项规定,依章把事情办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