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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运输安管升级锁定“紧急切断”

2015/1/6 8:37:04   关键字:   来源:中国石油石化工程信息网
要方面是要从制度规范上加以创新,以完善整个法律制度,并建立以《能源法》为核心的能源法治体系。叶荣泗也认为,我国拟制定的《能源法》是在几部能源单行法律和有关资源法律体系、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比较完备的基础上,根据现实需要决定起草的。定位是能源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单行法的制定和修改应当遵循《能源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规定,如果出现一些冲突,《能源法》应当作为一个基础性的依据。《能源法》要突出解决能源领域的重点问题,解决单行法律解决不了的问题,并成为我国能源生产和消费行为规则的主要根据来源。
  吴钟瑚则建议,制定“能源基本法”,不应作为能源法律法规的基础性法律,或者是母法和上位法,而是将能源领域中涉及综合性、整体性和全局性的问题,包括能源规划的法律地位和审议程序、能源基地建设和输送管网建设与管理、能源监管、能源普遍服务、农村能源问题、能源储备与应急等进行规范和制度设计。他认为,能源法的制定、完善是一个过程。未来可以用修正案的形式,逐步扩大能源基本法的调整范围,在条件成熟时再逐步形成能源基础性法律。
  而叶荣泗的观点是,必须要提出解决综合性《能源法》立法困境的办法,加快制定综合性、基础性《能源法》。或者先制定一部足以解决诸如能源规划的法律定位与效力、能源结构调整战略指引、能源监管、能源价格形成机制和能源管网公平无歧视开放等改革方向、能源储备与应急以及与新型城镇化战略相适应的农村能源等问题的原则性法律规范。与此同时,要加快制定《石油天然气法》、《原子能法》,加快《电力法》和《煤炭法》等单行法的修订,抓紧配套法规的立、改、废。
  我国能源立法有着非同一般的紧迫性与必要性。推进能源立法工作是确保能源安全的迫切需要,也是能源供应与行业发展的现实需要。目前我国石油天然气等能源对外依存度很高,确保能源安全的任务仍然很重。同时,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一大能源生产国和消费国,能源法治应当有相应的进展。对此,魏青山表示,能源行业产业链长,能源立法需要做好衔接工作,借鉴国外立法先进经验,加速能源立法进程,提高能源立法质量。争取用五到十年时间,形成比较完整的能源立法体系。
  链接:国外能源立法情况
  美国,自1970年代以来,已经颁行了多部综合性能源法,2005年颁布了新的《能源政策法》;日本,2002年颁行《能源政策基本法》;德国,2009年颁行《能源产业法》;法国,2005年颁布《能源政策法》;英国有《2010能源法》(之前是《2008能源法》);意大利,2011年颁布《能源法案》;巴西,2002年颁行《巴西能源法》;加拿大,1985年颁行《能源供应应急法》;俄罗斯,2008年颁布《能源法》。

眀发布之日起,新生产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均应装有紧急切断装置,未按规定安装的,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予以召回,并严格追究生产企业法律责任;2006年11月1日以后出厂的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应当安装紧急切断装置,否则是不合格产品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生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