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学习“两法”提升依法治企能力
[中国石油新闻中心2014-11-28]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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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相关修改解读⑧

2014/12/1 8:40:40   关键字:   来源:中国石油石化工程信息网

   深入学习“两法”提升依法治企能力
 [中国石油新闻中心2014-11-28]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修改提示:
本条是对《安全生产法》修订前第三十八条的修改,与原法条相比,第一款中增加了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的规定,同时增加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生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这样修改的目的是强化重大事故隐患的查处力度,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权利,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的职责,及时排除重大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发包或者出租情况下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修改提示:
本条是对《安全生产法》修订前第四十一条的修改,与原法条相比,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同时增加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这样修改的目的:一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将项目、场所无论发包、出租给一个单位,还是多个单位,都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二是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将项目、场所发包、出租给其他单位后,除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外,还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有利于加强发包、出租的安全管理。(本文部分内容摘选自《新安全生产法石油石化员工学习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