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新闻网2014-11-18]
关于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
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修改提示:
本条是对《安全生产法》修订前第二十五条的修改,与原法条相比,增加了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危险物品装卸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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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相关修改解读⑤

2014/11/19 8:34:06   关键字:   来源:中国石油石化工程信息网

  [中国石化新闻网2014-11-18]
  关于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
  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修改提示:
  本条是对《安全生产法》修订前第二十五条的修改,与原法条相比,增加了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危险物品装卸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的规定,删除了安全条件论证的规定。这样修改的目的:一是将安全风险较大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危险物品装卸的建设项目纳入安全生产评价的范围,强化了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二是根据行政审批改革的要求,减少安全条件论证环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减轻生产经营单位负担,增加生产经营单位的活力。
  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责任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修改提示:
  本条是对《安全生产法》修订前第二十六条的修改,与原法条相比,增加了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修改的目的是加强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监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和验收
  第三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修改提示:
  本条是对《安全生产法》修订前第二十七条的修改,与原法条相比,增加了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规定。同时,将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修改为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对验收结果负责。这样修改的目的:一是加强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监管,要求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保证安全设施的质量。二是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取消政府部门承担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行政许可,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对安全设施的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本文部分内容摘选自《新安全生产法石油石化员工学习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