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新闻中心2014-10-31]新《安全生产法》相关修改解读②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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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相关修改解读②

2014/11/3 8:44:44   关键字:   来源:中国石油石化工程信息网

  [中国石油新闻中心2014-10-31]新《安全生产法》相关修改解读②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修改提示:
  本条是对《安全生产法》修订前第十九条的修订,与原法条相比在第一款中增加了金属冶炼单位、道路运输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规定,在第二款中将300人降为100人。删除了第二款中“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和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的内容,将其移至本法总则第十三条。这样修改的目的:一是加强了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二是提高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三是统一规范了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等中介服务要求。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业;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修改提示:
  本条是新增加的一条法律规定,主要目的是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本文部分内容摘选自《新安全生产法石油石化员工学习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