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创资讯2011年9月22日]石脑油消费税征收恢复,乙烯、芳烃类生产企业继续免征
财政部、央行、国税总局今日联合下发《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自10月1日起,对生产石脑油、燃料油的企业对外销售的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恢复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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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脑油消费税恢复征收,国内油品紧张现象或有缓解

2011/9/27 10:07:44   关键字:   来源:中国石油石化工程信息网

  [卓创资讯2011年9月22日]石脑油消费税征收恢复,乙烯、芳烃类生产企业继续免征
  财政部、央行、国税总局今日联合下发《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自10月1日起,对生产石脑油、燃料油的企业对外销售的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恢复征收消费税。
  其中生产企业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按实际耗用数量暂免征消费税。对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的企业购进并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按实际耗用数量暂退还所含消费税。
  退还石脑油、燃料油所含消费税计算公式为:应退还消费税税额=石脑油、燃料油实际耗用数量×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单位税额。
  新旧政策对比,石脑油消费税征收延续前期办法
  2008年2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1年1月1日正式开始对石脑油征收消费税。而后分别于2008年4月30日下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于2009年7月31日下发《关于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进口石脑油和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生产企业直接对外销售的石脑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进入今年以来,由于前期下发的相关文件已经失效,而国内持续未有新的政策公布,从年初至今,国内石脑油购销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正常缴纳消费税,此次文件的下发为之前相关文件的延续,即企业外销石脑油将继续征收消费税,而用作生产乙烯及芳烃的企业购进可继续免征消费税,今年10月份之前购进的按实际耗用数量退还所含消费税。
  用途不同,石脑油下游用户反应平淡
  分析国内石脑油用途,主要分为两大类:1、作为原料继续加工生产乙烯、芳烃及溶剂油;2、作为调油原料调和汽油。消费税征收的恢复在一定程度上将影响市场下游需求,但从实际操作环节,对国内整体需求影响并不明显。
  从生产企业环节分析,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类原料的厂家,由于自石脑油消费税开始征收以来便一直可免征消费税,此次通知下发之后,今年前期缴纳的消费税可退还,对其几乎没有影响。另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0年11月1日下发通知,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的自用成品油进行免征消费税,2011年2月25日再次下发通知,对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先征后返消费税。根据相关条例,生产企业中除了用以生产溶剂油,其余厂家均可继续免征消费税。
  而从调油环节来看,目前国内调和汽油的主要原料中含有石脑油,由于按正常票据购买石脑油税费相对较高,因此部分调油商以化工原料等名称购买石脑油,以牟取暴利。但是大多数调油商均按照正常渠道进行采购,消费税的继续缴纳无碍其正常运转,对此反应较为平静。
  消费税实施返还,国内油品紧张现象或有缓解
  卓创了解信息显示,自从国内实施对进口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缴纳的进口环节消费税予以返还,对两大公司下属炼厂的乙烯项目明显利好,直接降低了乙烯的生产成本。除了支撑国内迅猛发展的化工业外,在一定程度上也鼓励增加进口石脑油以减少乙烯产业对国内汽柴油生产的影响。在2007-2008年以及去年四季度的油荒中,国内炼厂均有通过减少乙烯投放料的产出从而增产汽柴油,适当缓解了当年的油荒。
  卓创监测数据显示,由于今年国内新投产炼厂数量较少,但是自下半年国内炼厂进入集中检修期后,国内资源供应大量缩减,部分地区主营柴油出现控销甚至停出现象。卓创分析,此次石脑油消费税政策的下发,除了是对前期政策的一个延续,也是国家处于对油荒出现的预期所进行的一次调控,国内资源紧张现象或将得以缓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