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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成立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

2018/7/13   关键字:   来源:[互联网]
  [国家石油和化工网2018-7-12]
  为推动完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调整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升格”后的领导机构由国务院副总理韩正担任组长。10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举行联组会议,专题询问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生态环境部副部长赵英民回应提问时,透露了这个消息。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环境资源委员会委员王毅提出了一个与京津冀区域联防联控机制有关的问题,“我们知道,京津冀地区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采取了很多强有力的措施,但一些措施,比如大量的人力监管和财政补贴恐怕难以持续,去年冬天京津冀地区的煤改电、煤改气等出现了一些问题和困难,发挥协同效应也存在着以哪个部门、哪项工作为主的争论。”王毅询问说,“未来我国在大气污染防治的综合协调方面有何进一步改进措施和制度安排,以更好地使各地区、各部门形成合力,实现协同发展?”
  赵英民应询时表示,下一步将完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将目前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调整为京津冀与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由国务院领导担任组长,进一步强化京津冀区域协作机制的领导力、执行力,结合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加快区域空气质量改善进程。另外,建立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纳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来统筹领导。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成立于2013年10月。依据“大气十条”的规定,小组成员主要包括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的省级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
  “升格”后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部,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生态环境部副部长赵英民兼任,成员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级负责同志。
  据悉,领导小组实行工作会议制度和信息报送制度。工作会议由组长召集,也可由组长委托副组长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参加人员为领导小组成员,必要时可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人员参加。相关部门和省级政府每年向领导小组报告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