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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放宽民企燃料油进口大门

2010/7/16   关键字:   来源:中国石油石化工程信息网
 
[国家石油和化工网2010年7月14日]  商务部今日在网站上公布了《2010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调整安排的公告》(公告2010年第43号),43号文指出,为支持扩大进口,对未获得2010年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备案的地方企业,可以于2010年7月20日前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材料。2010年申报资料已经于2009年11月15日截止,商务部此次重启了申请程序。有分析师表示,商务部此举等于是放宽了民营企业进口燃料油的大门。
  根据之前商务部规定(公告2009年第86号)自2010年起,内、外资企业申领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实行统一申报。凡符合条件的成品油(燃料油)进口单位均可通过各省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外贸司报送申请材料。上述公告规定,2010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1409万吨。
  按照要求,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需要符合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拥有不低于1万吨的成品油进口码头或铁路专用线等接卸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拥有库容不低于5万立方米的成品油储罐或油库所有权或使用权、银行授信额度2000万美元以上等七个方面的要求。
  每年下半年商务部都会对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进行调整,对没有完成任务的进口量进行再分配。但齐玉芹告诉网易财经,这是商务部第一次给未获得2010年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备案的地方企业重新审批的机会。
  分析人士认为,商务部再次给民企审批机会,一是考虑到国际原油价格的上涨,二是增加燃料油进口,能有效地解决地炼企业的原料问题。
我国燃料油消费主要集中在发电、交通运输、冶金、化工、轻工等行业。其中电力行业的用量最大,占消费总量的32%;其次是石化行业,主要用于化肥原料和石化企业的燃料,占消费总量的22%;建材和轻工行业占消费总量的14%。燃料油是原油的下游产品,其价格走势与原油具有很强的相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