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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进口己二酸征收反倾销税

2009/11/5   关键字:   来源:中国石油石化工程信息网
 
  [中国化工报2009年11月3日]  商务部11月1日发布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商务部调查认定原产于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进口己二酸存在倾销,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自2009年11月2日起,对进口自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己二酸征收5.0%~35.4%不等的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