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东明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进口原油使用核查评估情况的公示
[国家石油和化工网2015-5-27]
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我会组成专家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口原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运行[2015]253号)及《核查评估申请用油企业工作细则》的规定和要求,对山东东明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的申报材料进行了审验,并于2015年5月22日-25日进行了现场查验和核实。经核查,该公司申请使用进口原油的炼油装置规模,安全、环保、消防、储运等设施,及产品质量和能耗指标符合有关规定。该公司拟保留250万吨/年、500万吨/年炼油装置各1套。按规定淘汰自有落后炼油装置350万吨/年(200万吨、100万吨、50万吨各1套);淘汰兼并重组的落后炼油装置250万吨/年;承诺在山东菏泽建设5000万Nm3LNG储存设施;承诺2015年底前完成国V标准汽柴油质量升级。依据发改运行[2015]253号文件有关用油数量核算办法,初步确认该公司可使用进口原油750万吨/年。
特此公示。如有异议,请于2015年6月9日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反馈至我会。个人意见须实名、单位意见须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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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201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