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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油与石化工程

大庆炼化加快推进油田化学品基地建设纪实

2009/3/9   关键字:   来源:中国石油石化工程信息网
  “我从事管道工作多年,认为制定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太有必要了。中国石油、石化行业以及目前7万多公里管道沿线的省区市政府,对于立法都是翘首企盼,希望能够尽快通过立法。”苏士峰强调,油气管道安全不仅仅是技术问题,更需要法律的保障。
  “但目前,我国输油气道保护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比较少,层次较低,体例不够清晰。”中石化上述人士谈到,比如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修订了《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但随着经济和管道建设的发展,其层级较低,不够细化,可操作性不强,落后于实际,某些关键术语界定不明确等缺陷也逐渐暴露出来。又如,《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与《物权法》对建设用地权属和利用的规定不够一致,在确定问题性质,分清问题责任时不便界定和操作,在实际工作中给清除管道违章占压等工作带来困难。
  200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文件明确宣布,“正在使用的输油管道属于刑法规定的易燃易爆设备”,打孔盗油应按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论处。
  然而,仅仅在这一年多以后的2003年就发生“12·19”兰成渝输油管道打孔盗油案,喷发的油柱高达40余米,导致宝成铁路停运6小时,管线停输近15小时。事后,主犯被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死刑。这是中国首例出现死刑判决的打孔盗油案件。
  “在如此严峻的法规面前,为什么还有人铤而走险,关键问题还是管理体制的问题。”在新疆工作多年,熟知相关内情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民族委员会委员达列力汗·马米汗这样说道。
  按照相关的规划,我国管道保护的管理体制概括起来是“四级多头”。第一级,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工作;第二级,管道经过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管道保护工作;第三级,为县一级,县一级又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部门。三是相关业务部门,包括公安、质量监督、安全部门等,负责协调各自职责范围内相关工作。四是管道企业。
  “这种‘四级多头’的管理体制中有一个问题需要认真考虑清楚,管道企业是业主又是企业,不是一级政府。因此管道企业形成不了执法主体,实际上大量的工作在省、市、自治区政府,特别是在县一级政府。这种体制一定要进一步理顺规范,如果处理得不好,将来容易职责不清、责任不明。”在达列力汗·马米汗看来,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法律来加以明确规范。
欣喜的是,从2002年就开始酝酿制定的《油气管道安全法》已经有了新进展——去年10月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正式由全国人大审议。这也标志着,油气管道立法被提上议事日程。